博硕科技: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1: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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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以下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
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称“深交所”)备案并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募集资金净额”)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取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三)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
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第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
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
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期限等。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称“超
募资金”),可按照实际需求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但应当符
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
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
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依照《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
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
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
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
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
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
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
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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