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
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
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并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二)独立董事: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六条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
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七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
票数)。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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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
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
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事进行选举。
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
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
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超过”、
“低于”、
“多于”不包含
本数。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