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 关于大洋电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1: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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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
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告了《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
  经审查,《股东大会通知》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召开日期及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及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
地股东登记参会方式、会议联系方式以及会议费用等;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及通知方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 网络投票方式
  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还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包括社会公众股股
东在内的全体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在会议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
行使表决权。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内容。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符合《股东会规则》、《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
召开时间和地点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在中山市西堤路 28
号岐江公园北侧中山喜来登酒店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时间与方式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平台
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鲁楚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
大会会议主持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 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证券账户证明资料、授权
委托书、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验,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 12 位股东),代表股份 864,748,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依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关授权
委托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503 名,
代表股份 110,002,8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5218%。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均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 其他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除本所律师之外,以现场方式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现任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查验,前述出席/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经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且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15 名,代
表股份 974,751,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68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 12
   ,代表股份 864,748,4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462%;通
位股东)
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503 名,代表股份 110,002,80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18%。
   (二) 投票表决的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推举王侦彪担任计票
人,推举熊杰明、伍小云与本所律师担任监票人,负责现场投票表决的清点和
监票工作。
   网络投票表决的清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自动完
成。
   (三) 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包括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两部分,均采
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完成,投票时间分别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
述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关
于表决方式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均逐项进行了
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四) 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共十项,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72,058,0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2,202,241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9%;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490,92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72,059,4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2,159,101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532,66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6%。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72,335,0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1%;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2,155,001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261,16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72,331,3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17%;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2,158,701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15%;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261,16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72,224,3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2,440,601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4%;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86,24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483,96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84%;反对 2,440,60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77%;弃权 86,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9%。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72,497,2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8%;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2,165,501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2%;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88,44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875,812,6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499%;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98,174,372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17%;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764,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4%。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72,042,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2%;反对票代表股份数 2,594,201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1%;弃权票代表股份数 114,04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2,302,561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41%;反对 2,594,201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15%;弃权 114,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5%。
  (1)选举鲁楚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68,072,015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128,331,589 股。
  (2)选举徐海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62,589,822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122,849,396 股。
  (3)选举彭惠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67,651,063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127,910,637 股。
  (4)选举刘自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67,771,087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128,030,661 股。
  (1)选举张承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67,341,761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127,601,335 股。
  (2)选举石静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66,851,069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127,110,643 股。
  (3)选举张永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66,851,063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127,110,637 股。
  (4)选举陈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966,851,510 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代表股份数 127,111,084 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记录人)、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第 1-8 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 9、10 议案为累积
投票议案,其中第 7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已获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邓 晴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婉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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