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章律师、季俊宏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
“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
下午15: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发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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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
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行充分披露。
公司股东发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临
时提案暨会议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5:30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
园区礼宾路6号1栋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黄韵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248,279,5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27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
者”)共9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868,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60%。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223,436,2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839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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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24,843,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04%。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
师。未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因公务原因,未出席/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
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48,034,8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624,1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158%;反对234,16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416%;弃权
的0.0426%。
此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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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47,920,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509,9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565%;反对348,372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008%;弃权
的0.042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8,031,1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620,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009%;反对237,86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65%;弃权
的0.0426%。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8,024,9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614,2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760%;反对237,56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52%;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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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0.0688%。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8,036,5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625,8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26%;反对235,96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488%;弃权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248,036,5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625,8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226%;反对235,96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488%;弃权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8,029,1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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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618,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929%;反对237,66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57%;弃权
的0.0515%。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6,373,2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19,7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962,55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3344%;反对1,786,652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1843%;弃权
的0.4814%。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宏川化工
供应链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4,509,46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9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4,509,4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546%;反对260,86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489%;弃权
的0.3965%。
此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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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