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安徽九华
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分红规划应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充分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
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
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
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
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投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
司现金流量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促进利润分配的制
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
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在符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及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的审计报告。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
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
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
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
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
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订,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提请股东会
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方案或者按照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
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现金股利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公司状
况、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
见,决定是否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在议案提交股东会表决前,须
征求独立董事及审议委员会的书面意见。议案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
意见,该次股东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
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整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