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益友证柯利达字(2025)第1号
致: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一达律师、张志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
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
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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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
(二)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载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
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
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其他事项等内容。
(三)2025 年 5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下称“《会议资料》”),《会议资料》载明股东
大会须知、股东大会议程、股东大会议案,议案分别为:议案一:《2024 年度
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二:《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三:《公司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 2024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议案六:《关
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议案七:《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
摘要》;议案八:《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议案九: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2 点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益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9:25,上午 9:30 至
投票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
照《通知》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规定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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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件、自
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以及法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
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等相关资
料,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141%。
司共同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97 人,代表公司股份 3,216,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
股份数额 217,845,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537%;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含董监高股东)
共计 98 名,代表公司股份 3,853,4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66%。
事万解秋、黄鹏现场出席;董事刘纯坚、独立董事靳庆彬以通讯方式出席),全
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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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
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
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了监票、计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决结果。
(二)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议案1至议案9采用非累积投票的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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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表决,其中,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议案5、议案6和议案8对中小投
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
表决的议案。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16,899,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55%;
反对 912,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7%;
弃权 3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6,899,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55%;
反对 918,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4%;
弃权 2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6,902,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70%;
反对 914,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0%;
弃权 2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6,881,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570%;
反对 910,5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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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888,6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618 %;
反对 910,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1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6,885,2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590%;
反对 927,3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6%;
弃权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892,8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702%;
反对 927,3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4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6,862,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485%;
反对 914,74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9%;
弃权 68,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870,0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786%;
反对 914,7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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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68,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33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6,902,6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70%;
反对 914,9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0%;
弃权 2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6,801,1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204%;
反对 1,016,4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5%;
弃权 2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808,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887%;
反对 1,016,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44 %。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16,909,0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699%;
反对 899,3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28%;
弃权 3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