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7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二〇二五年 五月
致: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通知等公告事项;
等;
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05 月 20 日(星期二)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
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19 楼倍轻松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05 月 20 日上午 09:15-09:25,0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05 月 20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
统或者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经查验,倍轻松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案与会议
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倍轻松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 52,059,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致),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8,88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4%。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未发生股东提出新的临时议案的情形,也未发生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
进行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对于相关
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票的表决权予以扣除,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2,058,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2,058,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2,058,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300 股,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2,058,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663,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3,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46,603,1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52,058,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3,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2,058,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3,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8%;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52,058,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4%;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52,058,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52,058,6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 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3,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限制性股票及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475,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3,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7%;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 5,475,2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7%,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3,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7%;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倍轻松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由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
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