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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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
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
简称《管理规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公司
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
性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
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
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
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
式,在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
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
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
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
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
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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