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金富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或
“公 司”)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视作本
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
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
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
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票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
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
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
会秘书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
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
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
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
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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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