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
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
偿直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
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
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
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二)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三章 关联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
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
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通
过公司双方关联交易往来科目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与控股股东财务部门及时结
清关联交易余额。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或者授权)
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
联交易行为。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关联交易结算
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情
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赔偿损
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
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该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在公司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
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独立董事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
抵债” 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根据公司章程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
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
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