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1: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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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
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
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交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应当通过企业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
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
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文
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
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
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
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
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
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
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
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
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
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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