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聚 德: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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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法治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指导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内控审计部。决议的落实由内控
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与公司法律事务制度体系建设;监督公司的内部
审计制度、法律事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履行推进法治建设及合规管理职责,审议、确定公司法治建设及合规管
理的总体目标;
 (七)监督、评价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八)检查公司财务;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十一)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二)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审计委员
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法务合规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内控审计部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法务合规部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二)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三)审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主任委员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内控审计部负责人、法务合规部负责人列席,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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