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24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收到乐山高新
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送达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川 1102 民初 233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了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4-00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广胜因与乐山高新投
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司法冻
结了李广胜持有的公司股份 10,721,344 股。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与李广胜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判决如下:
团)有限公司基准收益补偿款 162,157,939.41 元;
团)有限公司违约金 6,486,317.58 元;
股份有限公司 1,500 万股股份【质权人: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质押编号:ZYD220298;出质人证券账户:A670247418;证券代码:603333;证
券简称:尚纬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第二项所确定的
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团)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公司控股股东李广胜未在规定时限内上诉,即一审判决生效。如该诉讼事项
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判决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东权利
行使及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发生变化,但最终需以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
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
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