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21: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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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
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
告事项;
书等;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
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区天顶街道环湖路 1177 号方茂苑(二期)13 栋房产 917 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由董事冯康洁主持召开。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包括: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
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
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经查验,除本所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出席/列席资格。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
会不存在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监票人、
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
况和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审议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5
计的议案》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884,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878,3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879,3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878,3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876,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836,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30,6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94%;反对 16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1%;弃权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 决 结果 为 : 同意 21,090,681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决 权股份 总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021,3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4%;反对 12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5%;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859,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054,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36%;反对 14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8%;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644,1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1,838,74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37%;反对 15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2%;弃权 222,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11%。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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