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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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27号
致: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覃正伟律师及万茜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
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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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江苏泛亚微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前漕路8号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会同
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
月20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票表决的股东共35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495,93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708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3,100,74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11%;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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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5,395,1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74% (按四舍五入保
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代理出席的股东均为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
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
形。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贵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28,49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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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222%;反对1,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14%;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28,49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222%;反对1,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14%;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28,49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222 %;反对1,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14%;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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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结果:同意28,489,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9,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899 %;反对1,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14%;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28,49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222 %;反对1,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14 %;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张云先生、李建革先生、王爱国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结果:同意8,225,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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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9,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899%;反对1,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14%;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28,49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222%;反对1,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14%;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28,490,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222%;反对1,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14%;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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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张云先生、李建革先生、王爱国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结果:同意8,226,6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0,5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8222%;反对1,9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14%;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4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
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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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覃正伟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