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5 月 20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本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14 万股,
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91,994,495 股的 3.41%。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5 月 20 日为授予日,并同意向 48 名激
励对象以 21.27 元/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14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没有组织
或个人提出明确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37)。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交易的情形。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5-040)。
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
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
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的 3.41%。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
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
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
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
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
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个
第一个归属期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 个
第二个归属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48 个
第三个归属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
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在满足限制
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
事宜。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
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 占授予时公司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授予限制性股 股本总额的比
股) 票总数的比例 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邱芳勇 中国 财务总监 8 2.55% 0.09%
李子瑞 中国 董事会秘书 2 0.64% 0.02%
汤柯夫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 0.64% 0.02%
彭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 3.18% 0.11%
郭建林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 3.18% 0.11%
尚江峰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 3.18% 0.11%
林深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5 4.78% 0.16%
肖悦赏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3 7.32% 0.25%
二、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员工(40 人)
合计 314 100% 3.4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励对象相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并
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 21.27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不
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
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
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
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
费用和资本公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
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用该
模型对授予的 314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
下:
(1)标的股价:64.61 元/股(取 2025 年 5 月 20 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授予日至每期归属
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1985%、17.2066%、16.1456%(分别采用
上证指数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
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
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
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各期会计
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数量(万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
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
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
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
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
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
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
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
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