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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致: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至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
刊载了《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
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会议室一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景林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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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除因参与股东众多,临时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会议室由
会议室八改为会议室一外,其召开的时间、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区东冉北街 9 号院北区 1 号楼会议室一举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股份 189,861,64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6.3976%。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股份 12,748,46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1.101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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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系 统进 行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东 代 理 人 共 360 人 , 代 表 股 份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633,3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份的 82.482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496,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4.0139%;反对 3,543,9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66%;弃
权 7,821,3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4.119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524,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4.0286%;反对 3,596,3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42%;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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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7,741,0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4.0772%。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749,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份的 82.489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599,2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4.0681%;反对 3,507,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475%;弃
权 7,754,6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4.084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395,5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3.9608%;反对 3,712,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54%;弃
权 7,753,4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4.0837%。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368,78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160%;反对 3,712,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3201%;弃权 7,753,4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6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63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476,0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持股份的 82.493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311,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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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0717%;反对 3,762,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4458%;弃权 7,760,8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825%。
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9,753,9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份的 18.9141%。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8,589,204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7693%;反对 3,490,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7635%;弃权 7,754,7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672%。
此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股东已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140,8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3.8267%;反对 3,871,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389%;弃
权 7,849,6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4.134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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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见证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闫凌燕:
颜克兵: 刘恋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