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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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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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敏律师、耿春丽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
年4月25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4月29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
路23号昆明恒隆广场办公楼39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何祖训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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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54,211,25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430%;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67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2,778,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94%;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17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778,8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295%,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 2024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
《关于 2024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年度财务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决算方案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高
《关于确认 202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调整的议案》
《关于 2025 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
《关于 2025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议案》 《关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的议案》《关于修订〈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议案》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共计 21 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
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