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荆科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19: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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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
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
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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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
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议由公司董事长吕光泉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股份 29,226,01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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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份 112,386,144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8%。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134 名,
代表公司股份 141,612,15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
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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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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