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5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集团”)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并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示,公示时间为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
会和人力资源部指定联系方式未收到异议或不良反馈。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
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
了核查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
查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 524,907,0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8 元(含
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
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实施完毕。
现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34.97 元/份调整为 34.49 元/份
(P=P0-V=34.97-0.48=34.49)。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本次对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
授权,符合《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