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46.7354%股权、上海新昇晶科半
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49.1228%股权及上海新昇晶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48.7805%股
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或“本项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
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
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一)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本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中
金公司已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担任本项目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德恒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 1993 年 3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10000400000448M
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王丽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证券业务等中国法律法规允许开展的业务
实际控制人(如有) 无
德恒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400000448M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
可证》,德恒及主办律师胡灿莲、郑云飞均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德恒同意接受独立财务顾问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法律服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本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起草、修
改、审核独立财务顾问就本项目所指定的相关法律文件、协议/合同、备忘录等,
协助起草、修改、审核本项目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重大资
产重组报告书等)及反馈回复材料中涉及法律的相关内容等。中金公司就本项目聘
请德恒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德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
外,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依法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评估机构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康 攀 孔亚迪
邵闳洋 翁嵩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