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威腾: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19: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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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
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
包括以下方面: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
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与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公司证券与投
资部应做好公司舆情的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公司舆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舆情风险,建立重大舆情信息管理
档案。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
客、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信息载体。
  第七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他职能部门等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应配
合证券与投资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并向公司证券与投资部报告日常经
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舆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分类及处理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反应、妥善应对。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妥善的舆情应对方案,降低或消除舆情影响;
  (二)客观公正、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信息的过程中,要保持与媒体
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
疑虑,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三)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工作组应深入调查
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掌握主导权,
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在知悉公司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判断是否为重大舆情,如为重大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和另一位副组长报告,
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与投资部和相关单位或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控制传播影响: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机构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置。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单位或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相关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未遵守保密义务,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
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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