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人
及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这些信息具有保密性、重大性和未公开性的特点,
包括: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信息;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重大事件;
(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服务机构、交易所有关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
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
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六条 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
情况。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填写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及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
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积极配合公司的
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
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秘书,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
责人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及各部门、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三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
公司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
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2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且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违反本办法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
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管理部门或监管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2010年制定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