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威腾: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19: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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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行为,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续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
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通知公司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
选聘文件;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四)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资质审查;
  (五)公司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提交审计
委员会进行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出席选聘相关会议或活动,并实施
监督。
  (六)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股东会审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
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竞争性谈判:指通过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
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等要求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
价,最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级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选聘的方式。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聘期为一年,到期可以续聘。为
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并
保障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而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
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
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
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
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不再另外执行调查
和审核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
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
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
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
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详细了解相关原
因,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前任和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更换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
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履行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更换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除第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更换执行年报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五章 监督及惩处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聘请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解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
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原2010年制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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