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昇晶投”)、上海新昇晶科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昇晶科”)、上海新
昇晶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昇晶睿”,和新昇晶投、新昇晶科合
称“标的公司”)的少数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公司拟购买的标的公司股权合称“标的资产”)。
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新昇晶投 100%股权、新
昇晶科 100%股权、新昇晶睿 100%股权。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告;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