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
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生产经营发
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的要求和意愿,采取持续、
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
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二)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从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
出发,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三)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当期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期末现金及等价物余
额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实施分红后,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
日常生产经营、研究开发所需流动资金等投入。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
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基本原则如下: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不限于公司网站、上证 E 互动、开通专线电话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则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由公司董事会依职权制订拟
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利润
分配政策草案的事项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
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
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是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七、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
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当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作出适当且
必要的修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八、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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