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昇晶科
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昇晶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少数股权((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公司拟购买的标的公司股权合称“标
的资产”)。
同时,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本次交易”)。
公司聘请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机构”)
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 0627 号)、《上海硅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新昇晶科半导
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5第
及的上海新昇晶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25第 0629 号)。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
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了分
析,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中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
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
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基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
的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上海新昇晶投半
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对上海新昇晶科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新昇晶睿
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以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上海新昇晶科半导
体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新昇晶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
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
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
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
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
值公允、准确。本次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
所采用计算模型、选取的重要评估参数及重要评估依据均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具有合理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
值结果为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
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说明》之签章页)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