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
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当人选;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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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情形的;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
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
为符合条件的 1,616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届满后办理 3,388.105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相关事宜。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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