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17: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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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对其职责权限内的事项形成
的意见和决议后,以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价,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担任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
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
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权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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