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邦安全: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2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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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
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
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中所称“董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
表董事由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
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
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拥有的表决
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
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第十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
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
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
理:
  (一)上述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二)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
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
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按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数为到会有表决权
股份数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
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当选的董事。
  如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
则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重
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
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
任。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
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
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
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
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
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
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
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少于”、
“超过”、“过”、“低于”、“多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远江盛邦安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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