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熙生物: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2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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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风
险管理职能,保证战略目标的实现和经营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评估公司全
面风险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明确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确保委员会能够有效履
行风险管理的职责,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 5 名公司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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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议公司年度风险管理工作报告;
  (二)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对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
受度、风险管理策略进行评估;
  (三)对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披露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管理机制
提出建议;
  (四)监督公司风险管理的有效运行;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
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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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也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当委
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若因
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由委员本人出
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若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可以专人送达、
传真、特快专递或网络形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等)发出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文档传
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若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若存在反对意见,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
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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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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