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泰电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2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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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披露了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公告。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天辰路 1633 号
公司六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86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
的股份 123,978,8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43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 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为 116,584,9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328%;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71 人,
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7,39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106%。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
累积投票议案。就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
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和见证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 1、《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32,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207%;不同意 2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146%;弃权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64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7,050,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3185%;不
同意 26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5973%;弃权 8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0842%。
   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35,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234%;不同意 26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108%;弃权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657%。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为:
  同意 7,054,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3644%;不
同意 26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5338%;弃权 8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1018%。
   议案 3、《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34,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226%;不同意 2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146%;弃权 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62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7,053,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3509%;不
同意 26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5973%;弃权 7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0518%。
   议案 4、《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46,4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319%;不同意 25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93%;弃权 7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58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7,064,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5064%;不
同意 25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5081%;弃权 7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0.9855%。
   议案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16,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075%;不同意 28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288%;弃权 7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6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7,034,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0981%;不
同意 28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8353%;弃权 7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0666%。
   议案 6、
       《关于 2025 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20,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113%;不同意 27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252%;弃权 78,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635%。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7,039,2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1616%;不
同意 27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7744%;弃权 7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0639%。
   议案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34,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225%;不同意 26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161%;弃权 76,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615%。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7,053,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3482%;不
同意 26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6217%;弃权 7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0301%。
   议案 8、《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38,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257%;不同意 26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105%;弃权 7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 0.0638%。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7,05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4023%;不
同意 26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5284%;弃权 79,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0693%。
   议案 9、《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36,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235%;不同意 264,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131%;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634%。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7,054,3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3658%;不
同意 26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5717%;弃权 78,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0626%。
   议案 1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37,2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245%;不同意 259,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093%;弃权 8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66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7,055,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3820%;不
同意 25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5081%;弃权 8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1099%。
   议案 11、《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630,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7192%;不同意 266,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2146%;弃权 8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662%。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
表决情况为:
  同意 7,049,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95.2941%;不
同意 26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3.5960%;弃权 8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的 1.1099%。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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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________________   林   琳________________
                      李   晗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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