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拓生物: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20: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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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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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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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
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权。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
  (四)董事的当选原则
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
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
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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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进行选举。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该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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