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在
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382号A1公司五楼第二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春雪食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29日公告发出了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
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
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4:30在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382
号A1公司五楼第二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2 名,代
表股份 8,292.3537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618%。除前述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酬方案》的议案;
酬方案》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额度》的议案;
度》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