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唯赞: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19: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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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270 号
致: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告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
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以及《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www.tylaw.com.cn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南京市栖霞区科创路红枫科技园 D2 栋公司 1 楼
报告厅召开,由董事长曹林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
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4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1,804,0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2811%,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0,252,46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8910%。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51,585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39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1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3,294,1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42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31,697,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1,692,1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1,689,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6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0,601,4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6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1,692,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1,689,2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179,3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368%;反对 110,2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295%;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1,689,4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179,5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383%;反对 110,0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280%;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1,645,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135,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043%;反对 154,4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620%;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1,645,0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135,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8043%;反对 154,4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620%;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1,695,3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185,4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827%;反对 104,1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7836%;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1,588,6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078,6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796%;反对 210,9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5867%;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31,689,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179,7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1398%;反对 109,8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8265%;弃权 4,4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33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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