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马电池: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19:39:0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广孚中心 1301
电话:0571-83685215   传真:0571-83685215   邮编:311200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野马电池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
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号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会议
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15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 140,644,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416%。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
股份 14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963%。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9 人,代表股份 644,78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9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44,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的议案进行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0,552,1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16,5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0,549,6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18,8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0,538,3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0,539,5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股数 30,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0,530,7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21,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0,549,4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1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0,548,3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 20,6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7%。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0,548,76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股数 18,3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公司
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野马电池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