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股份: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19: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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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同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
部控制建设。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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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会委员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
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计;
  (三)协助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设有专职审计人员三名,其中,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由审
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或其他不符合任职
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内部审计部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全资
子公司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
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内部审计部
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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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
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
商业及技术秘密,并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审计权限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内部审计部具有以下主要
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
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询问;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四)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单位;
  (五)制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时报告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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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六)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
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七)监督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果;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部门(单位)
或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
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环节的内部控
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财务报告。审核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
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财务状况,包括对业绩快报和财务报告的审计,并在审
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审
核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
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重大事项。审核、监督和调查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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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审批程序及权限、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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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和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帐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定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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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全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
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四)专项事项。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
建设项目预决算、离任(岗)经济责任、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
进行的专项审计,可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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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参照监管部门有
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涉及事项
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审计委
员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予以表彰和
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由
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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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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