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尔股份: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19: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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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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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 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的,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
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
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关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申请
单位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上述申请报告提交给公司财务
负责人初核,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最后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按照本制
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
利益和风险;
  (二)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
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三)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四)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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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六)上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七)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
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第十二条 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三)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第十三条 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财务负责人对申请单位
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向
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
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将安排在董
事会或股东会上审议。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要把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
公司,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
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
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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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相
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
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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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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