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远通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19: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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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发布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
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林路 1016 号科技绿洲 3 期(B 区)5 号楼)1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监事通过
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5 年 5
月 19 日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9,838,82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0.5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5,824,88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1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16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4,050,3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9,718,1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102,5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18,1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29,6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
反对:102,5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9,713,4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反对:106,8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18,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24,9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
反对:106,8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9,717,9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102,3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18,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29,4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
反对:102,3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弃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67,099,0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4%;反对:12,721,2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弃权:18,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10,63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
反对:12,721,24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4%;弃
权:18,50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9,708,62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反对:102,8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27,32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20,17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
反对:102,8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9,706,9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反对:109,4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弃权:22,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3,918,4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
反对:109,4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弃权: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9,713,4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反对:102,9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22,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24,9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
反对:102,9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9,365,82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反对:454,2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弃权:18,72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577,37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
反对:454,2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弃权:
情况的议案》;
   关联股东钱鹏鹤、张栋、宁波移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本项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中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3,935,276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反对:102,0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弃权:2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22,9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
反对:102,0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弃权:
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9,707,3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反对:106,1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25,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18,8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
反对:106,1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9,658,16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反对:152,378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权:28,28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869,71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
反对:152,378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弃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67,095,48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4%;反对:12,719,84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3%;弃权:23,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07,03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反
对:12,719,841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53%;弃权: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9,715,74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103,38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弃权:19,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927,29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
反对:103,3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弃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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