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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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 司 已 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刊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逾 20 天。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4 点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
山 路 89 号 公 司 会 议 室 如 期 召 开 ,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孙 建 成 先 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93,028,38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118%,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
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92,541,98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1.83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6,4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272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759,6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061%。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3,024,7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93,02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本议案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93,02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本议案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93,024,4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本议案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92,995,5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6%。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26,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75%;反对 23,0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17%;弃权 9,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8%。
表决结果:同意 93,015,2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8%。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6,5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5%;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4%;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1%。
表决结果:同意 92,986,2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17,5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2%;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6%;弃权 37,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42%。
表决结果:同意 93,013,2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44,5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83%;反对 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6%;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1%。
表决结果:同意 93,021,2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本议案通
过 。
表决结果:同意 92,978,2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本议案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709,5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74%;反对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4%;弃权 37,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42%。
表决结果:同意 92,685,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6,7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777%。
表决结果:同意 92,542,0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73,2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632%。
表决结果:同意 92,542,0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73,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632%。
表决结果:同意 92,542,0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73,2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632%。
表决结果:同意 92,542,01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73,2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633%。
表决结果:同意 92,618,7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50,0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044%。
表决结果:同意 92,542,0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73,2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631%。
表决结果:同意 92,546,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77,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1827%。
以上议案中议案 9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