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仪科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19: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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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
徽皖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吴波、齐荣荣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4:3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臧牧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 9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63,081,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35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
股股东共计 1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5,542,00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987%。
   经核查,股东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
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法律意见书
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 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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