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环境: 高能环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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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4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凌锦明、吴秀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卫国、凌锦明、吴秀姣: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商誉减值计提依据不充分,未充分考虑合作洽谈不确定性及经营策略转
变的影响,且盈利预测期后实现率较低。
  二是合并报表范围不完整,导致2023年营业收入少计402.58万元,占当年营
业收入的0.04%,净利润少计694.21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1.37%。
  此外,存在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准确、商誉减值测试信息披露不规范、采
购及存货管理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李卫国作为公司董事长、凌锦明作为公司总经理、吴秀姣作为公司
时任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
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
信息披露管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
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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