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股份: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17: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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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广东天禾农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行使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
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可通过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
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监事会
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
辞职原因。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尚
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职责。
  第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和职权
  第十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1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节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送达、
邮寄、传真等)或电话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但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以现场会
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除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监事会办公室
整理后,列明监事会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提交监事会主席。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
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情况紧急下,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口头
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节   监事会的召开和审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以现场方式召开。
  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召开。 在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
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
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以上监
事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会
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
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四节 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
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
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人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充分反映与会人
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
签名。监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会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披露监事会决议。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
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
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会议记录(需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召集人。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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