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17: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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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2025-018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5,000 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费用等
  ?对公司影响:本案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
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
深圳中院通知公司,原告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深圳弘普”)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深圳市恒波商业连
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波公司”)、刘德逊、许锡忠、赖佩芬、
许泽伟等 18 名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已于 2023 年 12
月立案,案号为(2023)粤 03 民初 5926 号。近期原告追加三
峡新材为被告(以下简称“本次诉讼”)。
  二、诉讼内容及其理由
  (一)当事人
  深圳市弘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被告二:刘德逊;
被告三: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朗泽科
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迈客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深
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七: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八:深圳市奥基数
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九: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被告十: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十一:深圳市
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十二:许锡忠;被告十三:赖佩芬;
被告十四:许泽伟;被告十五:深圳市年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
十六:黄传恩;被告十七:深圳市中恒国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十八:深圳市云客互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十九:湖北三峡
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
下简称“深圳建行”)与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签订
了合同编号为借 2017 综 22810 盐田《综合融资额度合同》(以下
简称“《额度合同》”),约定深圳建行向恒波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陆亿壹仟万元的综合融资总额度,其中“周转易”额度为人
民币 21,000 万元,具体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人民币 21,000 万元;
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人民币 40,000 万元(剔除保证金后实际占用信
用额度为人民币 14,000 万元)。额度有效期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的额度支用申请,深圳建行审核同意后逐笔为恒波公司办理综合
融资业务。
   同日,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借 2017 额
“《借款合同》”),为《额度合同》的附属合同。《借款合同》约
定:深圳建行向恒波公司提供人民币 21,000 万元的借款额度,额
度有效期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额度有效期
内,恒波公司可根据需要逐笔向深圳建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各
笔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及/或借
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
每月 20 日。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 50%。因恒
波公司违约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
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
费等费用),由恒波公司承担。
   被告一恒波公司与深圳建行签署了如下抵押、质押担保合同,
为恒波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向深圳建行提供抵押担保:
   (1)2017 年 8 月 11 日,恒波公司与深圳建行签订了编号质
波公司提供其全部应收账款为《额度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向
深圳建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办理出质
登记。
  (2)2017 年 11 月 20 日,恒波公司与深圳建行签订了编号
抵 2017 综 22810 盐田—1 的《额度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债务
人将其名下坐落于龙岗区横岗街道志健时代广场商业 1A-046、
建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事宜,并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办理了抵
押登记。
  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担保,深圳建行与被告刘德逊、深圳市
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
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
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分别签订了连
带责任保证合同,具体为:
  (1)2017 年 8 月 11 日,刘德逊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
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1 的《自然人额度保证合同》;
  (2)2017 年 8 月 11 日,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
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3 的《额度保证
合同》;
  (3)2017 年 8 月 11 日,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建
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4 的
                             《额度保证合同》
                                    ;
  (4)2017 年 8 月 11 日,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深
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5 的《额度保证
合同》;
  (5)2017 年 8 月 11 日,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建行
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6 的《额度保证合同》;
  (6)2017 年 8 月 11 日,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
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7 的《额度保证
合同》;
  (7)2017 年 8 月 11 日,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
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8 的《额度保证
合同》;
  (8)2017 年 8 月 11 日,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7 综 22810 盐田—9 的
《额度保证合同》;
  (9)2018 年 12 月 3 日,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深
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8 流 9259 盐田—2 的
                              《保证合同》
                                   ;
  (10)2018 年 12 月 3 日,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与
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 2018 流 9259 盐田—3 的《保证合
同》;
  (11)2019 年 9 月 29 日,许锡忠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保 2018 流 9259 盐田—4 的《自然人保证合同》;
  (12)2020 年 9 月 28 日,赖佩芬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保 2018 流 9259 盐田—5 的《自然人保证合同》;
  (13)2020 年 9 月 28 日,许泽伟与深圳建行签订了合同编
号为保 2018 流 9259 盐田—6 的《自然人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约定:刘德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
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
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
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
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许
锡忠、赖佩芬、许泽伟愿意为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签订的《额度
合同》项下恒波公司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合
同约定,担保的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额度合同》及其相关附件、
业务申请书、通知书、协议、各类凭证、保函、票据以及形成债
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恒波公司支用主合同项下额度而发生的本金、利息
(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恒波公司应向深圳建行支付
的其他款项、深圳建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
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保证
期间按照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
单笔授信业务起始日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合同还
约定,无论建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
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建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
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
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
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
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
异议。
   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因上述合同发生的纠纷由深圳建行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认签署《借款提款通知书》,确认恒波公司在《额度合同》项
下流动资金贷款的提款金额为人民币 19,000 万元,贷款利率为
LPR(为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建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即
建行 LPR)+170 基点,贷款期限为 6 个月。2018 年 7 月 24 日,深
圳建行在《额度合同》项下根据《借款提款通知书》向恒波公司
发放了人民币 19,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转存凭证(借款
借据)编号为 00054081。
   贷款发放后,深圳建行与恒波公司及各保证人签署了四份《人
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分别为;
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刘德逊、案外人詹齐兴、詹国胜、刘懿签署了编
号为展借 2017 综 22810 盐田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约
定将上述贷款期限由 6 个月调整为 15 个月,调整后的借款到期日
为 2019 年 10 月 23 日。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保证人的保证
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该协议约
定,该协议生效后,原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但与该协议约定
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
传媒有限公司、刘德逊,以及案外人詹齐兴、詹国胜、刘懿等签
订编号为展借 2017 综 22810 盐田—1 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
议》,各方同意将上述贷款到期日调整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原
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该协议还将建行 LPR 变更为市
场 LPR。该协议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原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但与该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
传媒有限公司、刘德逊、案外人詹国胜、许锡忠等签订编号为展
借 2017 综 22810 盐田—2 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各方
同意将上述贷款到期日调整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原担保人继续
履行担保义务,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期限调整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
为固定利率即 LPR 加 215 基点。该协议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原
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但与该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
准。
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
传媒有限公司、刘德逊、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等签订编号为
展借 2017 综 22810 盐田—3 的《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各
方同意将上述贷款到期日调整为 2022 年 7 月 23 日,期限调整期
间按半年付息,结息日为 2022 年 1 月 21 日,债务人恒波公司应
在结息日支付到期利息,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原担保人继
续履行担保义务,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该协议约定,该协议生效后,原贷款合
同仍然继续有效,但与该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年 7 月 23 日,深圳建行收到本金还款人民币 1,000 万元;2022
年 1 月 24 日,深圳建行收到本金还款人民币 2,000 万元。上述贷
款于 2022 年 7 月 23 日到期,
                    恒波公司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 15,000
万元及部分贷款利息、逾期罚息未付。
  原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深圳市朗泽
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云客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均为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市年富投资有限公司为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唯一
股东,黄传恩为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深圳市
中恒国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唯一
股东,深圳市云客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
公司唯一股东。
中心挂牌转让本案涉及的主债权及从债权。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作为经广东省政府批准、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同意的地方资产管
理公司报名成交,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与深圳建行签订《卖断性
债权转让合同》(编号:GZAMC01-J0-ZCB-2022-023),2022
年 9 月 29 日,深圳建行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在《羊城晚
报》刊登公告,就本次转让履行了向主从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广
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本案涉及的主债权及从债权之债权
人的地位。
  经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交易,2022 年 11
月 24 日,原告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协
议编号:GZAMC-02-ZQZR-0-2022-049),约定:广州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将本案涉及的主债权及从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约定,
原告支付完毕全部应付款项后,标的债权及相应从权利转移至原
告。原告已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城晚报》刊登公告,就本次转让向主从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的方式就本次转让向主从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原告依法享有
本案涉及的全部主从债权。但诉状中所列的主从债务人对原告的
履行债务通知均置之不理。
  综上,被告一恒波公司应当依法向原告偿还全部债务。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原告有权对处分被告一提供的抵押、质押财
产的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刘德逊、深圳市英迈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江苏恒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
限公司、许锡忠、赖佩芬、许泽伟等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就被告
一的债务向原告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保证人及其股东没
有向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深圳
市年富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对深圳市朗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黄传恩应当对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中恒国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
深圳市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
云客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对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的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 2018 流 9259 盐田—1 的《保证合同》,约定三峡新材为深圳
建行与恒波公司签订的《额度合同》项下恒波公司的全部债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
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
赔偿金、债务人应向深圳建行支付的其他款项、深圳建行为实现
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
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三年止。保证合同还约定,无论深圳建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
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
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
深圳建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
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
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
免,深圳建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
内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保证合同还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向深圳建行所在地人
民法院起诉。
  在本节“4.深圳建行放款的相关事实”形成后,深圳建行与恒
波公司、三峡新材以及本案其他被告签署了三份《人民币贷款期
限调整协议》,分别为:
逊等其他被告,以及案外人詹齐兴、詹国胜、刘懿等签订编号为
展借 2017 综 22810 盐田—1《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各方
同意将上述贷款到期日调整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原担保人继续
履行担保义务,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逊等其他被告以及案外人詹国胜、许锡忠等签订编号为展借 2017
综 22810 盐田—2《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各方同意将上述
贷款到期日调整为 2021 年 7 月 23 日。原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
务,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后三年止,期限调整期间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
即 LPR 加 215 基点。
逊等其他被告签订编号为展借 2017 综 22810 盐田—3 的《人民币
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各方同意将上述贷款到期日调整为 2022
年 7 月 23 日。原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原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至期限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该协议约定,
该协议生效后,原贷款合同仍然继续有效,但与该协议约定不一
致的,以该协议为准。
   在本节“6.恒波公司还款的相关事实”形成后,上述贷款于
元及部分贷款利息、逾期罚息未付。
   三峡新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就被告一的债务向原告
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申请追加三峡新材作为本案共同被
告。
   (三)诉讼请求
人民币 15,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利
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215 基点计算,自 2022 年 1 月 21 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止,罚息按照利息的执行利率上浮 50%,自 2022 年 7 月 24 日计
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列抵押不动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以处分抵押不动产所得的价款优
先用于偿还被告一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
   (1)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龙岗
区横岗村志健时代广场商业 1A-046(权属证号粤 2017 深圳市不动
产权第 0212666 号);
   (2)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龙岗
区横岗村志健时代广场商业 1A-047(权属证号粤 2017 深圳市不动
产权第 0213029 号);
已质押的应收账款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朗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佳投
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波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基数码科
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云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云蜂智慧传媒有限公司、许锡忠、
赖佩芬、许泽伟、三峡新材分别对被告一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
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传恩对被告深
圳市云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深圳市中恒国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云客科技开
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云
客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云蜂智想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
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判决,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
无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判决,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
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而定。
  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报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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