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23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1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3 - 2025/5/26 2025/5/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9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53,255,04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039,060.56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3 - 2025/5/26 2025/5/26
四、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公司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2 元;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2 元,待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
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
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前述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
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0108 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
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08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动机制试点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08 元。对于沪股
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2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591-83367773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