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宇股份: 星宇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17: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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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99                证券简称:星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1.300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7        -       2025/5/28    2025/5/2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4 月 1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差异化分红方案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总股本 285,679,419 股,
扣除已回购股份 1,371,175 股,即以 284,308,24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1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69,600,717.2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总股本 285,679,419 股,扣除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1,371,175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284,308,244 股。
     基于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除权
(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84,308,244×1.3)÷285,679,419≈1.2938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1.2938 元/股) ÷(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5/27        -           2025/5/28    2025/5/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周晓萍、孙娥小、常州星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竟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
次权益分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0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1700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1.1700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
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1.1700 元。如对应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3000 元(含税)
                                             。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 182 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85156063
特此公告。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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