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9 17: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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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5-032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或“子
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本次为长鸿生物担保金额为人民
币 41,000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9.75 亿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以
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债务人长鸿生物提供自 2025 年 05 月 15 日起至 2030 年 05
月 15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 4.1 亿元的保证担保,并将 2025 年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十一次会议,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
币 33.57 亿元的担保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2025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
股子(孙)公司预计 2025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5)、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7)。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JQLT1X1
  成立时间:202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滕明才
  注册资本:117,000 万元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 618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
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
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
供应;炼焦(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长鸿生物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84,313.77     285,177.10
     负债总额                 185,883.61     146,314.42
    净资产             98,430.16       138,862.68
     项目           2024 年 1-12 月    2025 年 1-3 月
    营业收入           221,667.09       37,448.44
    净利润             10,834.32       -1,803.39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交通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东支行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六)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
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
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七)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2025 年 05 月 15 日起至 2030
年 05 月 15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
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4.1 亿元人民币,
“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
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2、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
(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第(五)点保证范围约
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对外担保累积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积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29 亿元,占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6.68%,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9.75 亿
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3.54 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
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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