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公司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关规定,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意向符合条件的 8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40.5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