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5-L032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25年4月25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
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2层
会议室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纪晓文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1人,代表股份124,003,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72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76,372,2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77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47,631,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9545%。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
的其他股东)共87名,代表股份12,731,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6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12,731,20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626%。
(九)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岳春燕律师、李雅欣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
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123,324,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22%;
反对67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4%;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同意123,324,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22%;
反对67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4%;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同意123,324,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22%;
反对67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4%;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同意123,324,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22%;
反对67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4%;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同意123,322,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9%;
反对6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87%;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50,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4.6517%;反对68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44%;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123,324,1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22%;
反对67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4%;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同意123,32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1%;
反对6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87%;弃权1,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表决结果:同意123,322,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9%;
反对6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87%;弃权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50,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4.6517%;反对68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44%;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88,42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1.3057%;
反对35,18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3770%;弃权393,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7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049,3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4.6439%;反对28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61%;
弃权39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3.09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观远律师事务所岳春燕律师、李雅欣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