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指
派董事会秘书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
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的,应当接受公司
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
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章 履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公司等相
关主体及时披露或澄清,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其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负
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六)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
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
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
定;
(四)其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
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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